柯建斌:用好“四种形态” 永葆肌体健康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2017-10-12 10:41
  1至9月份,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96件(次),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787人,给予党纪政纪重处分11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人。

  这是我市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的成绩单,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把握运用的进度表,是区别处理“大多数” 与“极少数”、“小毛病”与“大问题”、 “轻处分”与“重处分” 、“破纪”与“破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永葆健康肌体,必须严明党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必须关口前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时应势而生,落实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增强了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用好“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党风政风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

  党的队伍生机勃勃、活力四射,这是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是其中的一棵“树木”。如果“树木”上生有“虫子”就要啄出来,才能治好病树;如果“树木”被 “虫子”蛀蚀蛀空,那就应该拔出烂树。

  用好“四种形态”,发现违纪苗头就约谈函询,触犯规矩纪律就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就移送司法机关。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恶扬善、激浊扬清,形成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