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既是对党员党性的要求,也是对干部政治责任的考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更应该率先垂范、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绝对忠诚。
强化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接受组织监督的一块“试金石”。不主动请示汇报、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既是不讲政治的直接表现,也是对党不忠诚老实、不担当作为的深刻表现。请示报告、履行必要的报备手续不是束缚工作的“绊脚石”“拦路虎”,而是推动工作更好展开的“助推器”“催化剂”。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和其他党纪党规国法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严守程序规则、严堵管理漏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使命感,增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坚决性,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不折不扣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篱笆。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批纪检监察干部典型案例不难看出,以案谋私、跑风泄密、瞒案抹案、压案不办、拉关系、说情、打招呼的不在少数,这些执纪违纪、知法违法的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也折射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存在的制度设计不牢、管理监督缺位、请示报告不自觉等问题。《条例》的出台为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心剂”,制度的篱笆扎得越来越紧,制度设计越来越完善,制度实施越来越规范,那些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的“蛀虫”和“毒瘤”将无处遁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落实,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和行动自觉,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真正把请示报告精神牢记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到请示报告不打折,执行纪律不走样。
加强自我监督,防范规避风险。“正人必先正己”,监督者更需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既要变被动为主动,将“要我请示报告”变为“我要请示报告”,时刻守住纪律规矩这条‘底线’,坚决不踩“红线”、不越“雷池”、不闯“禁区”。也要自觉做到经常向党组织请示汇报,主动报告报备,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坚决向“灯下黑”说不,坚决防止被“围猎”,以请示报告的高度自觉不断维护党的权威,保证党的坚强领导,增强党组织的执行力、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打折;要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铁规”发力,让“铁纪”生威。(嘉鱼县纪委监委 梅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