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朱新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1-03-18 19:58

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山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朱新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朱新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目无法纪,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朱新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