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时间:2017-12-29 17:33
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通山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时任县劳动就业局局长陈辉等人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4月29日下午,陈辉、县劳动就业局办公室主任孙志国乘坐单位司机王飞驾驶的公车鄂LLK336前往河南省太行山景区自驾旅游。旅游期间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由陈辉等人个人承担。2017年5月,通山县纪委分别给予陈辉、王飞党内警告处分,通山县人社局给予孙志国行政警告处分。

  2.嘉鱼县司法局潘家湾司法所所长任长明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端午节期间,任长明对公车管理不严,导致其妻子陈某私自驾驶潘家湾司法所公车到咸安城区探望父母。2017年6月,嘉鱼县司法局党总支给予任长明党内警告处分。

  3.通城县大坪乡双龙中学校长余其麟违规操办母亲寿宴问题。2017年1月15日中午,余其麟在大坪乡水口村为母亲举办7O岁寿宴,摆宴14桌。其中,宴请同事、朋友21人,违规收受礼金4200元。2017年2月22日,余其麟退还违规收受礼金4200元。2017年9月,通城县教育局给予余其麟行政警告处分。

  4.崇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付浩勇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付浩勇在审理原告人甘某与被告人龚某离婚纠纷案期间,违规收受原告甘某礼金2000元。在异地开庭审理该案期间,违规接受甘某宴请和住宿安排,并以收取车辆燃油费的名义向其索要1000元。2017年1O月,崇阳县人民法院给予付浩勇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其上缴和退赔违纪所得。

  元旦春节将至,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风”问题新表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针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四风”问题早谋划、早部署,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责任担当,持续发力加压,把督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纠正“四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督执纪,紧盯隐形变异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更大力度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敢抓敢管,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问责追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对“四风”问题多发频发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形成持续震慑。

                            中共咸宁市纪委
                            2O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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